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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益驱动型的执法

2000-07-18 来源:光明日报 刘武俊 我有话说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浙江临海市东塍镇大量非法使用童工,那些被拐骗的广西籍儿童最大的不过13岁,最小的才10岁,正处于身体发育期的孩子们每天只能吃两顿劣质饭菜,却得在无安全保障的极其恶劣的环境中每天超负荷工作15小时以上。我相信任何一位有良心的观众在收看过这则题为《非法使用童工法理不容》报道之后,心情都不会平静。

“暴富”要以残忍地榨取童工的“使用价值”为代价,那么这种丧尽天良的发家致富术绝对是一种罪孽。令人心寒的是,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浙江临海东塍镇有关执法部门却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下,采取庇护甚至纵容的态度,当地公安派出所甚至在广西专案组专程解救被拐骗儿童之时也不予支持和配合。

少年儿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也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少年儿童的权益予以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理应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遗憾的是,在某些自以为颇为精通执法“艺术”的政府官员看来,上述社会效益型的“软法”显然产生不了可彰显自己政绩的经济效益,因而在执法的天平上往往格外青睐那些与本地或本部门利益“保驾护航”的“硬法”。不少执法部门在乱罚款、乱摊派时都会千方百计寻求法律依据,振振有辞地以严格执法为自己狡辩和开脱。另一方面,对与本地或本行业经济效益无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之类的“软法”的执行,某些政府执法部门则明显缺乏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盖因利益驱动力的缺乏),往往“聪明”地采取“灵活对待”的态度,作作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了事,宣传时大张旗鼓,执法时则销声匿迹。这种地方或部门利益驱动型的执法显然在浙江临海东塍镇表现得颇为淋漓尽致。

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实际的贯彻和执行,执法无疑是法治的重要环节。由于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性往往较大,因而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尤其必要。(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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